“民政励志助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湖北省内经济困难家庭帮扶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家庭子女能上学,能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湖北省民政厅在武汉民政职业学院设立“民政励志助学金”,以帮助湖北省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并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励志成才,感恩社会。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基本条件
1、被我院正式录取,户籍为湖北省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能提供相关的的贫困证明、特困证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法令规定的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2)、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3)、孤、残学生,且无固定经济来源;
(4)、父母双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其它经济来源;
(5)、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6)、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7)、家庭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二、资助标准和名额
“民政励志助学金”分为四等,一等,资助标准为7000元/年,二等,资助标准为5000元/年,三等,资助标准为3000元/年。四等,资助标准为2000元/年。
三、评审和发放
“民政励志助学金”在每年9月份进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新生在每年9月份新生报到时填写《民政励志助学金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年级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二周内提出申请。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10月15日前,由学生工作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上报学院党委审定批准,并将正式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
3、“民政励志助学金”由学院为资助对象转入汉口银行卡的方式发放。
四、附则
2、本办法自2009年9月试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