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民政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贫困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立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能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本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学习成绩差、学习态度不端正、延长学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岗位与申请
第六条 学生处每学期初在全院组织一次勤工助学用工登记工作,拟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系、处室需填写《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学生处根据登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与有关部门会商后确定具体岗位。岗位分为长期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七条 校外用工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应出示单位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同意后方可招聘,招聘后亦需填写《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1.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除特殊岗位外,家庭经济较困难者优先。
2.申请学生需填写《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3.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并根据供需情况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等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各系也要对本系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加强管理和引导。
第十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学生处批准及用工单位(部门)考核、录用后,与用工单位(部门)签订用工协议。
第十一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加强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每学期末或工作结束后,用工单位(部门)应对学生的工作成绩、劳动表现等情况作出客观评价,交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用工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自觉加强品德修养,诚实守信,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各誉;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学生处将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系,并在聘用期满后,对该生在勤工助学中的实际表现情况作出鉴定。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与用工单位(部门)之间签订的用工协议的执行情况,由学生处进行检查、监督和协调。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和“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法乱纪以及违反本管理办法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四章 工时与报酬
第十六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利用假期与课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周六、周日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放假期间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七条 院内勤工助学由学生处每月根据用工部门的用工报表,结合用工单位反馈情况,按学生的劳动量和实际表现付酬。院内勤工助学报酬由计财处统一发放,直接打入学生饭卡中。
第十八条 学生在院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一般为每小时3-5元。
第十九条 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报酬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协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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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别及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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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号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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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申
请 |
签名: |
日
常
表
现 |
辅导员: |
所在系
意 见 |
负责人: 盖 章: |
学工处
意 见 |
负责人: 盖 章: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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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
单 位
(处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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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及 职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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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工 作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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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及
基本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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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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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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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记载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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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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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及班级: |
工作单位
(处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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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情
况
记
载 |
(处 室)负责人: 盖 章: |
学工处
意 见 |
负责人: 盖 章: |